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3
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和房产转移时间的核定
一、申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购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购家庭资产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办提交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房地产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购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办提交相关部门查核。
三、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含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住房);
3. 购买的住房;
4. 拆迁安置的住房(含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四、房产转移时间的核定:
1.购买商品房现楼及购买、出售二手房产,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的时间为准;
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3.离婚析产的,以法院判决生效时间或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