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5分;

  2.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15%以下计22分;

  3.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15%以上30%以下计19分;

  4.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0%以上40%以下计16分;

  5.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40%以上50%以下计13分;

  6.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50%以上70%以下计9分;

  7.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70%以上80%以下计5分;

  8.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80%以上计1分。

  人均建筑面积以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按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评分:

  1.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20%以下计15分;

  2.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20%以上, 40%以下计12分;

  3.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40%以上, 60%以下计9分;

  4.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60%以上,80%以下计5分;

  5.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80%以上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以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1. 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 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 因支援外地建设、服兵役、就学等政策方面的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穗的,子女户籍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4. 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家庭申购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穗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配偶随军入穗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市市区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转业干部在穗时间参照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计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属三级以下残疾人家庭、离婚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的,每户加5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按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每户加10分。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年满50周岁的,每户加10分;

  八、城市“三旧改造”、河涌整治等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

  九、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1分。

  十、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扣10分,每多一套自有住房的,再扣10分,依此类推;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一套自有产权住房,另有一套占有部分产权份额住房或两套都为部分产权份额住房的,扣5分。单套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视作两套住房。

  十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审批或轮候期间房产产权转移的,扣10分。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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