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导语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那么《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并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人员在资格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对各资格审核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审核不通过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各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细则。相关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审核分配等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确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设筹集的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明确准入条件、分配程序、退出机制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并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一、第四条第(一)项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收入和家庭在穗资产证明。

  3.身份证。

  4.广东省居住证。

  5.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内容应包含工作单位所在地点,申请人是否为本单位员工及其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是否承租单位自管房等。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7.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镇计生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户籍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结合计生信息系统记载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8.诚信承诺书。

  (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另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需提供收入证明(未成年子女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属学龄前儿童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二)、(三)项优先配租情形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从业时间证明、献血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第四条第(二)项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收入和家庭在穗资产证明(仅限符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由其自愿提供)。

  3.身份证。

  4.广东省居住证。

  5.就业登记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7.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镇计生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户籍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结合计生信息系统记载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8.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表彰或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另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需提供收入证明(未成年子女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属学龄前儿童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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