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导语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那么《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六条 市本级每年可供应的房源数量按照当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房源信息、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来穗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由住房保障部门会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状况。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在穗工作、生活情况,包括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就业登记年限、计生以及有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收入、家庭在穗资产情况。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同时在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上报区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状况。

  第十二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信息送达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同步进行审核。

  (一)区公安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有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人属于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的来穗务工人员的,审查核实其相关表彰、奖励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2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社会保险缴费、就业登记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人属于高级技能人才的,其资格证明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实,审核结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并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三)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情况。

  (四)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计划生育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情况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核对其收入、家庭在穗资产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需要复核的,工作时间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收齐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汇总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工作单位、收入、家庭在穗资产、住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就业登记年限、广东省居住证办理、计生以及有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等情况(其中,收入、家庭在穗资产、住房不公示具体金额和面积,仅公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同时公示相关职业资格、获表彰或奖励情况(见义勇为行为属不宜公开情形的,按规定处理)、从业时间、献血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牵头会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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