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导语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那么《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十六条 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采取积分和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配租。

  配租先后顺序按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列;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在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长短进行二次排名确定次序;经二次排名仍未能确定次序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申请人积分包括基础配租分和优先配租分两类:

  (一)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积基础配租分60分。

  (二)属于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级技能人才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10分。

  (三)在本市获得区及以上党委或者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市级“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的申请人,每个荣誉称号积优先配租分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在本市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10分。

  (五)属于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5分。

  (六)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2分。

  (七)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2分。

  本条第三款第(一)~(四)项人员,经审核获得保障资格后直接积分,第(五)~(七)项人员的积分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以配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配租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放弃配租资格的,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未获配租的申请人,如果符合下一年度申请条件,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经审核公示,上一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在穗资产净值符合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公布的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确定;否则,租金标准按照公布的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属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如上一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在穗资产净值符合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可自愿申报收入和家庭在穗资产,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布的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居住证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生育等义务,且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如需续租,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6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并接受续租资格审核。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有效的居住证、社会保险在缴证明、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收入和家庭在穗资产证明、计生证明材料。经由住房保障部门会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准予续签租赁合同。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 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不续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个人或家庭,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情形除外),过渡期间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

  (三)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单位自管房。

  (四)承租人收入、家庭在穗资产超出规定标准(属于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承租人,如收入、家庭在穗资产超出规定标准,应及时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改签租赁合同,将租金标准改为按照公布的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五)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六)承租人有犯罪记录或治安违法记录。

  (七)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生活。

  如承租人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应加强监督管理,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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