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营利性组织免税申请攻略(条件、时间、流程)

  办事部门:广州国税局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时间

  凡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上述年度的免税资格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自次年1月1日~1月31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即非营利组织的2011年度免税资格在2012年1月1日~1月31日申请,以此类推。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单位,属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含经市、区(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单位,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六、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见附件2);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其中属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须加盖民政局“章程核准专用章”)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单位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去的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于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新成立的单位无需提交);

  8.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取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经认定的单位,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可到附件下载《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受理机关咨询电话(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12366、市民政局3892092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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