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营利性组织免税申请攻略(条件、时间、流程)
办事部门:广州国税局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
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据市统计局统计,广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7年度 40,562元、2008年度45,702元、2009年度49,519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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