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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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 | 家庭月可 支配收入 (元) | 家庭年可 支配收入 (元) | 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 (元) | 人均居住 面积 (㎡) | 家庭资产 净值限额 (万元) |
1 | 1524 | 18287 | 18287 | <10 | 11 |
2 | 3048 | 36574 | <10 | 22 | |
3 | 4572 | 54861 | <10 | 33 | |
≥4 | 6096 | 73148 | <10 | 44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产 |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汽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投资类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备注 |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