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全文 2012.9.1)
导语 温馨提示:本办法为民政局2012年4月17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修订后的版本实施时间,应该是2012年9月1日,而非本规定中的2012年7月1日。正式的版本,小宝在民政局的官网并未找到资源,仅以本文供大家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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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其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疾病的城乡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
(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
(三)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及时高效。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核、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
第二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携带以下材料,向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一)由重特大疾病协议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和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加具意见的《广州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凭已批准的《广州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