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2018年前使用正式限牌令规定:广州限牌令细则全文(2013年颁布 2018年前有效)

以下内容就2012年旧规定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有人变更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放弃指标。

增量指标摇号、竞价结果以及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审核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指标。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使用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中小客车登记,不受前两款规定的车型限制。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更新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排气量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20127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按照每辆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使用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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