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六)住院待遇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自费费用;

  ●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共付段自付费用;

  ●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2.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3. 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元)

  【注意事项】

   1.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需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在本市职工医保指定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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