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提示:1.参保人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就医、购药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卡及亲属本人身份证以便查核、登记。
2.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个人帐户资金。
二、 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享受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
1.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及参加住院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待遇须有等待期。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下列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1)原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3个月内转为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
(2)符合享受医疗待遇条件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以内补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
(3)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可补付延期缴费期间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缴费年限并将相应金额补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在3个月后补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账户,不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参保人员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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