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5.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7.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8.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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