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及结算指引

  五、医疗费结算管理

  (一)结算方式。“门特再障”和“门特血友病”医疗费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9〕3号)规定的服务项目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行月度结算。

  (二)结算支付。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范围》的项目费用纳入结算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金按参保人所参加险种的普通住院相应比例支付,不设医疗保险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进行“门特血友病”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三)结算申报。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将“门特再障”和“门特血友病”数据汇入门特月结算报表中,与其他门特数据一并检索申报,生成业务交接号。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数据准确后,按规定报送到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

  六、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定期组织医疗专家抽查“门特再障”、 “门特血友病”病历,并对门特诊断标准和就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的,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并按照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七、本操作指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障门特治疗指定责任医师申请表

  2.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特治疗指定责任医师申请表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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