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来工医保8月1日实施 最高可报29.5万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及重要意义
本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已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全市参保人数已达110万人。由于外来从业人员、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具有相对年轻、青壮年比例大、人均医疗消费低和流动性大等特点,现行医保政策的有关标准不能完全适应该人群的特点,仍有约50万人未参保,因此,需要出台符合该人群特点的医保办法,是完善医保政策体系的需要,这也是市委、市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17大提出的“民生为重”的执政理念,和落实人人“病有所医”要求、“惠民补充17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具体努力。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是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依据、以现行经办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适应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就医需要为目的而制定的一种参保办法。《通知》主要对原医疗保险政策的适用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等内容作出了适当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通知》的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度为45.36元/月 人)。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09社保年度为9.83元/月 人)。
(四)医疗待遇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起按《通知》的相应规定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五)医疗待遇标准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执行(职工标准的5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72%、二级医院68%、三级医院64%的比例支付(职工标准的80%)。
2、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09社保年度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的3.2倍(职工标准的80%,约为14.5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两项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9.5万元。
3、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