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
导语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将于2014年12月3日至12月12日期间征求社会意见。
八、申请领取一次性待遇的办理
(一)提交材料
按《实施办法》规定申领一次性待遇的参保人或继承人,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下述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待遇申领手续。
1. 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1)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版翻译一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本人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书面申请一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继承人申领参保人死亡待遇的(含遗属申领丧葬抚恤费)
(1)参保人《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法定继承人需提供可证明法定继承资格的户口本,或由公安、民政、镇街、公证部门等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遗嘱继承人需提供法定继承资格的证明材料和经公证的遗嘱;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遗属需提供可证明遗属资格的证明材料。
(3)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已按本办法领取月基本养老金人员后又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需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余额的
(1)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本人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书面申请一份;
(3)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放形式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待遇直接划拨至参保人、继承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户籍新迁入广州市人员参保及待遇申领的办理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户籍新迁入广州市的人员,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由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申领情况协查函》。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可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十、参保人因办理参保登记或待遇申领业务造成权益受损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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