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

导语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将于2014年12月3日至12月12日期间征求社会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意见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号待定)的规定,我局在原《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穗人社发〔2012〕101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制定了《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于2014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查阅《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一科),邮编:510045

  电子邮箱:gzsbylsyk@163.com

  附件: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日

  (承办单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号待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并按《实施办法》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参保人。

  持证的本市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困人员,其参保登记及待遇申领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登记部门

  (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相关申请资料;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申请表格、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送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申请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二)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办理资格审核、信息采集,以及缴费和待遇信息核定等业务。

  暂不具备条件开展经办业务(或部分业务)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可将有关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相应的表单交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本办法所指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首次参保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缴费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其中参保人属于首次参保的,应一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以选择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或通过本人银行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含参保人选择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费用)。通过本人银行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集体经济组织资料发生变动的,应在变更当月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参保人个人资料(含缴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更当月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变更缴费标准的,从办理次月起按新标准核定养老保险费。

  (六)按月缴费的参保人需要暂停参保缴费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从办理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当月申报的缴费标准核定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当月没有发生缴费标准变化或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标准核定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八)其他缴费事项办理

  参保人按《实施办法》办理趸缴、补缴、已满60周岁继续逐月缴费和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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