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

导语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将于2014年12月3日至12月12日期间征求社会意见。

  四、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衔接

  已参加我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选择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在2015年12月前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先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和退回个人账户余额手续,然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申请办理趸缴手续,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委托我市部分金融机构代收。金融机构将于征收当月进行滚动批量划扣,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对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欠费,将视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核销处理。

  六、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一)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退伍军人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向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办理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手续。

  1. 《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

  2. 民政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以及《入伍名册》、《安置证明》存根的复印件(需加盖民政或武装部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字样);

  3. 民政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底册》复印件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字样),且能够清晰的反映户籍迁入、迁出部队的时间。

  七、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办理

  (一)提交材料

  按《实施办法》规定按月申领养老金的参保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1. 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参保人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本人原缴费账号领取养老待遇的,可以不提供。

  (二)待遇发放形式及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的养老金发至参保人银行账户。

  (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确认时间及办法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省、市的相关规定,在每年的4-6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本人应提供资格确认所需的相关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的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补办确认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补办的次月起正常发放养老金,原暂停发放的养老金一并补发。

【推荐阅读】

广州市养老金计算方法(多实例)

2015年7月起广东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拟提高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解决广州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

2014年最新《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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