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适用范围:
  市属十区用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没有《征地预公告》,办理报批手续后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已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第 70 号, 1999 年 11 月 27 日 。
  3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 2001 年 10 月 22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申请

1

原件

区国土房管局申请,盖公章,说明征用土地公告情况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

原件

①区国土局出具并盖公章
②包括征用土地地点、征地批复文号、被征地村、土地类别、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措施

3

征地补偿登记表

1

原件

①由《征收土地公告》中指定的负责开展征地补偿登记的单位填写、复核后出具
②包括征地范围内土地权利人登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补偿标准

4

《征收土地公告》

1

复印件

5

《征收土地公告》现场照片

3

原件

①在征地范围现场、被征地村公示栏 , 不同角度拍摄公告现场张贴情况
② 不小于 4R

6

《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或用地批复文件

1

复印件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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