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馆藏文物拍摄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4、拍摄的内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市文化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同意的发给《同意文物拍摄许可批文》;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在接到《文物拍摄许可批文》后,方可接待拍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承诺:
(一)政务公开。我局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通过广州文化网站、服务大厅电脑显示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文化、文物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单位。行政审批和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
(三)实行窗口办文。我局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事务,统一在办文窗口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送到办文窗口后,按指定时间到窗口取批复或办理结果。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文窗口查询。
(四)一次性告知。单位、个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五)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审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在《广州市文化局办事指南》中公布,或在窗口办文回执中告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时,经办人应在时限前告知相对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实行首问责任制。单位、个人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
(七)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人员及接听电话时,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使用敬语。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拍摄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5、法人资格证明;
6、《保护文物责任书》

申请书(表格)名称


联系电话 87397748

办公地址 广州大道中39号民主大楼3楼广州市文化局

受理窗口
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投诉电话
87392767

投诉处理时限
7天

备注

承办单位: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0、8739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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