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侨务外事办—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通行证
办事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区内审核、审批;
2、报送材料至区外事办审核;
3、送区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4、送市外事办审批处审批;
5、到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办理政审手续;
6、送市外事签证处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手续;
7、领取护照(通行证)。
申报材料
1、以单位名义向区外事办提交因公出访报告(赴港澳的填写《荔湾区因公赴香港澳门申请表》);
2、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的批复件;
3、邀请函(具体要求:(1)原件或从邀请地发出的传真件;(2)邀请函需用邀请单位信笺(附有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并由邀请人签署及盖章;(3)外文邀请函需附中文翻译件;(4)邀请函必须含有以下内容:出访理由,被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出访时间及停留天数,出访地点、城市,费用由谁负责等);
4、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出访人员近期正面大一寸光面彩色相片3—6张(具体国家和地区要求有所不同);
6、随中央、省、市单位组团出访的须附上组团通知及省、市外事办出具的出访审核同意函。
收费标准
护照(通行证)代办费:1、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每人每次75元;2、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每人每次55元。
承诺时限
视不同国家和地区而定
办事依据
《荔湾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荔办[2003]26号)
法定时限
视不同国家和地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