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快递新规将于3月出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全面、真实地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行业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指导评定机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有关服务质量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