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最新版)

导语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继第三版、第四版后又出新版了,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最新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与以往的那些指南有什么不同吧!

  (八)基本药物待遇标准

  凡属于国家、广东省公布的基本药物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参保人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且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在本市医保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增加后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九)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十)待遇追溯问题

  1、待遇追溯的情形

  (1)新生儿

  新生儿按规定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并缴费的,享受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从出生时开始,其待遇追溯期从出生时至缴费的当月止。(如新生儿出生后的前3个月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选择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分别按两个居民医保年度计算待遇。)

  (2)在校学生

  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2、待遇追溯的办法

  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登记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疗机构延迟结算”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与医疗机构协商后可向其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医保卡或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

  (2)普通门(急)诊。

  如果确认将原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为新生儿及中小学生参保人本居民医保年度“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带齐相关资料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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