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最新版)

导语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继第三版、第四版后又出新版了,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最新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与以往的那些指南有什么不同吧!

  2.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一级
120
400
280
二级
240
800
560
三级
480
1600
1120

  ※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3.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
连续两年及以上参保缴费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老年居民和
非从业居民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老年居民和
非从业居民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5
15
75
25
90
10
80
20
二级
75
25
65
35
80
20
70
30
三级
65
35
55
45
70
30
60
40

  ※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连续参保两年及以上的比例支付。

  4. 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元)

>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门(急)诊留观

一级

29.6

56

224

/

二级

33.3

63

252

9

三级

37

70

280

10

  ※除所列床位费结算标准外,对新生儿床位、层流洁净简易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均按规定标准结算。

  [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由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入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门诊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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