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办事依据
1、《计量法》;
2、《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2号令);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技监量工字〔1990〕号。

办理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2、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发给书面通知;
2、资料受理后,由办理部门委托有关考核组进行现场考评,考核组把考评计划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出具《考核报告》,上报办理部门;
3、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计量收费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为每项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为每项80元;证书费为每证10元,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首次申请提供)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申请时提供);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
3、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应提交省质监局出具的《计量器具产品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人《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省局计量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四路563号14楼);
4、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应提交样机全性能试验报告;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协理程序参见计量标准考核办事指南)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5)

联系电话
(020)86197692

办公地址
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栋4楼

受理窗口
市质监局计量处

投诉电话
(020)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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