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变更、封存、注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1
办理条件
(一)办理范围:
1、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在本市(含市属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最高计量标准;
3、本市政府各部门设置的最高计量标准;
4、本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计量标准;
5、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计量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
(二)计量标准考核办理条件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撰写;
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6、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有效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应具有计量技术规范);
7、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
8、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三)计量标准变更、封存、注销办理条件
1、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
2、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发生问题,不能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或者因为工作关系,如无工作任务等,需要暂时封存或注消的。
办理程序
(一)计量标准考核办理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发给书面通知;
2、资料受理后,由办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考评组承担资料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承担考核的单位或考评组应当在接到考核任务后 10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和提交相关报告;
(1)承担考核的单位应当在接到考核任务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申报资料填写不正确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要求的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按办理程序重新申请;
(2)资料通过审查后,考评员需把现场考核的具体时间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安排现场考核;
(3)考评员现场考评完后,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评报告》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4)承担考核的单位应当对考评员上报的考核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计量标准现场考评报告》和《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办理部门。
3、办理部门审核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二)计量标准变更、封存、注销办理程序
1、申请变更的单位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办理部门审核;
2、申请封存或撤消的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请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报办理部门审批;
3、办理部门经办人受理《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或《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留计量监督管理处;
4、封存的计量标准若要重新工作,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如超过有效期的,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1、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200元,复查费每项60元,证书费每证10元。
2、依据国家技监局、物价局和财政部《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计量标准变更、封存、注销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考核(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原件一式M份;
2、《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履历书》
4、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5、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复印件两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仅复查时提供)。
7、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仅复查时提供)。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见附件6)
联系电话
(020)86197693
办公地址
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栋4楼
受理窗口
市质监局计量处
投诉电话
(020)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备注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应在到期前六个月提出复查申请,否则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2、计量标准考核通过的,属新建计量标准的,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属申请复查的,延长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
3、考核不通过的,属新建计量标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函告申请单位;属申请复查的,撤消该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