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

适用范围:
  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的未竣工项目。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29 号, 1994 年 7 月 5 日 。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第 70 号, 1999 年 11 月 27 日 。
  4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1996 年 12 月 24 日 颁布。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法人资格证明

1

复印件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企业法人同时提交已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④提供原件核对
⑤各单位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 1-2 名代理人
③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3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①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②提供原件核对

4

办理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的申请

1

原件

① 各单位盖公章
②说明申请原因、用地地点、土地现状、原规划用途、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后的用地性质,规划部门调整用地界址线文件文号、原用地面积,调整用地界址线后的用地面积

5

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的函件

1

复印件

① 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提供原件核对

6

有效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同意延期、变更用地单位的函件及附图

1

复印件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 提供原件核对

7

国家、省、市、市辖区计划部门根据调整后的用地性质核发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批复

1

复印件

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需提供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 提供原件核对

8

已描绘调整后的用地界址红线、贴附界址点坐标列表的蓝晒地形图

3

原件

调整用地界址线的项目需提供

①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②测绘所出具用地方案号

9

市房地产测绘所出具的套图成果

1

原件

调整用地界址线的项目需提供

①套图成果用不同颜色的图线表示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用地范围
②套图成果需标示叠合部分面积

10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需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审查上报,不包括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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