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
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的未竣工项目。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29 号, 1994 年 7 月 5 日 。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第 70 号, 1999 年 11 月 27 日 。
4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1996 年 12 月 24 日 颁布。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
条件 |
备注 |
1 |
法人资格证明 |
1 |
复印件 |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
1 |
原件 |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 |
3 |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①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 |
4 |
办理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的申请 |
1 |
原件 |
① 各单位盖公章 | |
5 |
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的函件 |
1 |
复印件 |
① 各单位加盖公章 | |
6 |
有效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同意延期、变更用地单位的函件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
7 |
国家、省、市、市辖区计划部门根据调整后的用地性质核发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批复 |
1 |
复印件 |
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需提供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8 |
已描绘调整后的用地界址红线、贴附界址点坐标列表的蓝晒地形图 |
3 |
原件 |
调整用地界址线的项目需提供 |
①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
9 |
市房地产测绘所出具的套图成果 |
1 |
原件 |
调整用地界址线的项目需提供 |
①套图成果用不同颜色的图线表示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用地范围 |
10 |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需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审查上报,不包括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