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司法、税务机关、海关转移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92 次会议通过,自 1998 年 7 月 18 日 起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 [2004]5 号,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30 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4 ] 15 号
  7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2002 年 第 79 号颁布,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 起施行
  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六个部门《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粤高法发 [1998]9 号, 1998 年 3 月 25 日 印发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执行公务证、工作证

原件

出示(不收取)

2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同类行政文书

1
3

原件
复印件

①注明联系人、电话;
②根据《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 2002 年 79 号令)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3

民事裁定书或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1
3

原件
复印件

4

执行当日土地权属查册表

1
3

原件
复印件


办理部门:
政策法规处等部门

办理时限: 视具体情况而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