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权在国务院的市属十区分批次用地报批
1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法定程序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市属十区建设项目用地。
2 、 涉及占用《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内的农用地,按法定程序须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属十区建设项目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 1999 年 3 月 2 日 。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 〕 233 号, 2002 年 8 月 1 日 。
5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2 号, 2004 年 1 月 9 日 。
6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 号, 2004 年 10 月 22 日 。
7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 〕 238 号, 2004 年 11 月 3 日 。
8 、《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5 〕 153 号, 2005 年 8 月 15 日 。
9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 2005 〕 70 号, 2005 年 9 月 9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
条件 |
备注 |
1 |
法人资格证明 |
1 |
复印件 |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同时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
1 |
原件 |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 |
3 |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①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 |
4 |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报批申请 |
1 |
原件 |
①各单位盖公章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
7 |
国家、省、市、市辖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登记表 |
1 |
复印件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
8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 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1:500 或 1:2000 地形图) |
6 |
原件 |
①测绘部门出具,市房地产测绘所编定用地方案号 | |
9 |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5 |
原件 |
办理用地报批权属调查业务后取得 | |
10 |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地籍图 |
5 |
复印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区国土房管局核对并加盖公章 |
11 |
《征收土地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12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13 |
申请单位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各单位加盖公章,说明是否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
14 |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说明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国土房管局办理 |
15 |
征地调查结果及确认书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国土房管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16 |
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被征地村意见和区国土房管局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17 |
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和承诺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要求区政府就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和承诺 |
18 |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情况函 |
1 |
原件 |
预审或勘测定界结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19 |
《补充耕地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20 |
《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基金缴款通知书》缴款回执 |
1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需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21 |
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合同 |
1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耕地,以易地开发方式补充耕地的 |
①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22 |
已描绘用地界址红线、贴附界址点坐标列表的蓝晒地形图 |
6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
4 |
不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
23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该图的相关部分图 |
4 |
原件 |
在图上标出用地范围、位置和对应地块编号 | |
24 |
建设资金证明 |
1 |
原件 |
政府独资项目除外 |
①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 |
25 |
广东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不占用林业用地的证明 |
1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林地或园地的 |
① 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后取得 |
26 |
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 |
27 |
环境影响评估同意的批复 |
1 |
复印件 |
涉及核辐射、电磁辐射、噪音、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的项目 |
① 向市环境保护科学协会咨询、办理 |
28 |
违法用地处理决定和执行结果(含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发票,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
1 |
复印件 |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涉及违法用地确需补办的 |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 |
29 |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需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份数 |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办公室。
办理时限:
1 、 20 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
2 、不含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审批时间。
3 、不含市发改委、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办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手续的时间。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征地管理费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 2 、 1% 计算应缴额 |
1 、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穗价〔 2002 〕 5 号, 2002 年 1 月 8 日 |
①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批复前,需向省财政缴纳应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