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四章 救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由以下途径解决:

  (一) 广州市医疗救助金;

  (二) 社会筹集的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十三条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按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

  第十五条协议医疗机构凭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批复的《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核定救助对象身份,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给予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优惠减免。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收到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协助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做好救助对象的工作,对拒不接受处理的,民政部门暂停其医疗救助。

第六章 救助费用结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支付。

  第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救助对象就医记账结算情况,按规定格式填写《广州市重特大疾病住院月结算申报汇总表》、《广州市重特大疾病住院月结算申报明细表》、《广州市重特大疾病门特月结算申报汇总表》、《广州市重特大疾病门特月结算申报明细表》,汇同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无结算单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供人工模拟核算单和费用清单)、《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报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对协议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结算,并按规定格式制作《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拨付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报来的《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拨付汇总表》进行审核后,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向各有关协议医疗机构拨付救助金。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核拨情况反馈给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协议医疗机构收到救助金后应及时将收费票据送交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存档。

  第二十二条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时,应及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以零星报销方式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办法,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补充。

  第二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是指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确定的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信访、投诉,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和区(县级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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