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或《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原件)
2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 (原件)
3 . 全体设立人签署(亲笔签名)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包括是否符合设所条件、为什么设所、怎样设所、对设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保证等内容) (原件)
4 . 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在每页页尾签名) (原件)
5 . 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发起人在每页页尾签名,个人所不需提交) (原件)
6 . 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
7 . 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件和复印件)
8 . 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原件和复印件)
9 . 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个人简历;4.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5.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6.律师执业证复印件;7.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包括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和转所证明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10 . 财务人员材料(会计、出纳各一人,并加以注明)1.身份证复印件;2.有效财务执业证复印件;3.个人简历表;4.财务人员辞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