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申请全攻略
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普通合伙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合伙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所需材料
1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或《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原件)
2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 (原件)
3 . 全体设立人签署(亲笔签名)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包括是否符合设所条件、为什么设所、怎样设所、对设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保证等内容) (原件)
4 . 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在每页页尾签名) (原件)
5 . 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发起人在每页页尾签名,个人所不需提交) (原件)
6 . 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
7 . 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件和复印件)
8 . 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原件和复印件)
9 . 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个人简历;4.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5.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6.律师执业证复印件;7.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包括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和转所证明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10 . 财务人员材料(会计、出纳各一人,并加以注明)1.身份证复印件;2.有效财务执业证复印件;3.个人简历表;4.财务人员辞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 1
- 申请人下载各表格、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 2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司法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 3
- 司法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 4
- 司法局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和审查意见,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 5
- 省司法厅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