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办理指南

导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1、申请跨市转所的;2、设立新所的;3、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4、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5、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受理过程

1、申请接收:受理机关(地级市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及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接受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及决定: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证件制作和送达:完成《律师执业证》制作,并连同相关决定书一起送达申请人

办理条件

(一)申请书应当包括组织形式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的说明。
(二)合伙所申请变更为个人所的,应先办理退伙手续。

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
2、变更发起人签名、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原件两份;
3、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两份(发起人在每页页尾亲笔签名);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原件两份(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在每页页尾亲笔签名)两份(变更为个人所的除外);
5、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件两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两份(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9、住所证明复印件两份(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办公场所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交,但应注明);
10、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复印件两份(以变更后的新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11、承诺书原件两份(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2、变更为合伙所的要提交新合伙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两份。(个人简历应当如实、全面地填写自高中以来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注意:如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的,还应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
(二)注意事项:1、可以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2、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下载相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发起申请业务(http://www.gdlawyer.gov.cn/),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办理时限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办理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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