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办理指南

导语 一是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二是修改章程、合伙协议。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登记表》原件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个人所无需提供);
3、新办公住所证明复印件两份(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产权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承诺书原件两份(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意: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的,应当同时变更日常管理机关。

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下载相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发起申请业务,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办理时限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办理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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