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攻略

  一、办事对象:个人

  二、办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

  5. 《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2011〕888号)。

  三、办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规定。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注册资金达到行(事)业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不低于3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广州市民政局审批→换发登记证书及出具有关文件→窗口取件

  四、所需材料

  无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

  4.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如设有监事,另须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均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1.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须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5.章程草案(其中,民办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拟订);

  6.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验资报告(执业许可证明已注明注册资金的,无须提交)。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5楼520号窗口) 38920642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查公交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83178693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七、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期间不计入在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1.不予登记的情形:(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3)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事权下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府法函〔2011〕970号),按规定须经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登记管理。

  3.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2011〕888号)第三条的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可以暂缓提交验资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先审查其他规定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

  5.申请人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15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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