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考报名填志愿指南

导语 为加强和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市今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填报志愿的规定和要求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报考,根据各类招生学校录取批次的顺序填报个人志愿信息。填报志愿时要注意科学合理地选择志愿和安排志愿的顺序,各类学校录取的分批情况和填报志愿的相关要求,分别详见《二○一二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和《2012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内的填表须知。

  (二)各毕业学校、报名点要全面正确地指导考生根据个人学业水平和发展意愿,选择升学意向和填报志愿。引导考生通过《报考指南》和中招网上咨询会、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途径更多地了解所选择的学校。要指导考生掌握正确填报志愿的方法,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填报每批的志愿,要充分利用志愿的容量,同时也要考虑前后志愿间的梯度,以增加录取的机会。

  (三)凡选择公办普通高中择校、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自筹经费班志愿,须先了解有关学校的收费标准、考虑清楚家庭的实际情况方可填报。考生一旦按其志愿被录取后,必须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不按规定交费的,招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在填报志愿时,考生如对所选报的学校有住宿要求的,要先了解有关学校的宿位情况和投档录取规则。对宿位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招生学校,市招考办在按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对该校进行投档时,当投出要求住宿考生的人数达到宿位数之后,则不再投要求住宿的考生,只投没有要求住宿的考生。因此,考生如有走读条件的,在填报志愿时选择住宿要非常慎重,以免因学校宿位数有限而失去录取机会。

  (五)具备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所报学校的招生计划无论是只有一个批次或分两个批次的,都必须在该校的首批次第一志愿填报该校,其余志愿则由考生自行选择填报学校。不在招收特长生学校的招生首批次第一志愿报该校的特长生,投档时将按普通生的录取规则进行投档。

  (六)根据有关规定,部分招生学校(专业)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并在招生计划已作出说明(具体规定详见《报考指南》)。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务必详细了解清楚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填报志愿。若因考生本人的身体条件超出了所填报学校(专业)的报考限制,一旦被录取,在入学后经新生体检证实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招生学校有权调整其专业,或令其休学甚至取消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各应届毕业生学校、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填报志愿的组织工作。在填报志愿工作开展前,要切实做好网络环境、病毒防范等各项准备工作,为考生提供网上填报志愿的条件。同时要派教师作技术指导,并特别提醒考生:志愿信息以考生在志愿填报系统录入的为准。

  六、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是中考招生的重要环节,做好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是中招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事关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招考办(中教科)要切实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及时做好我办编印的《报考指南》的发放工作,确保每位考生免费人手一册。要严格规范填报志愿工作的管理,加强对辖区各报名点和毕业学校的检查和监督,严禁各种限制考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做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没有获得考生本人和家长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如有严重违反招生规定和纪律,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通报全市,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1、2012年各区(县级市)批次及志愿数一览表

  2.2012年中考各区县志愿表样式pdf (点击下载)

2012年各区(县级市)批次及志愿数一览表
区县 普通高中学校 中职学校
独立招生学校 提前批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老三区 共2:1公,1择 共6:3公/民,3择/自 共8:4公/民,4择 共8:4公/民,4择 4民 8个
天河区 共6:3公/民,3择 共3:2公/民,1择 4民
白云区 共8:4公/民,4择 共8:4公/民,4择 共6:3公/民,3择
黄埔区 共2:1公/民,1择 共2:1公/民,1择 4民
南沙区 共3:2公/民,1择 共3:2公/民,1择 4民
萝岗区 共4:2公/民,2择 共4:3公/民,1择 4民
番禺区 共8:4公/民,4择 共4:2公/民,2择 4民
花都区 共4:2公/民,2择 共4:2公/民,2择 4民
增城市 共8:4公/民,4择 共8:4公/民,4择 共6:3公/民,3择
从化市 共4:2公/民,2择 共4:2公/民,2择 4民
说明 表内“公即公办高中公费,民即民办高中,择即择校,自即自筹经费班。以提前批为例共6:3公/民,3择/自,意思是“提前批考生最多可填6个志愿,包括3个公办高中公费或民办高中,3个择校或自筹经费班。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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