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犯法吗?
丈夫强奸妻子犯法吗?
------兼答网友gaoyi1219的法律咨询
关于丈夫强奸妻子是否犯法、即强奸罪--丈夫是否享有“豁免权”问题,法律上存在一些争论,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在法律实施层面,在现行刑法的范围内是否应当对丈夫定罪,这涉及对刑法的理解和法官的社会角色问题;二是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应当修改丈夫豁免的立法(如果存在的话)。
一、我国现行刑法仍承认“丈夫豁免权”
毫无疑问,我国刑法是确立了“丈夫豁免”的,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均无可否认。
首先,从解释规则来看,对“强奸”一词的解释应当符合文字含义,这是解释的首要规则。我们来看权威的辞典。据《辞源》,“奸”即“犯”的意思,夫妻在性关系上是“合礼”的,不存在“犯”的问题。据《辞海》,“奸”的第二义项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性关系当然在“不正当”之外。
其次,从立法史的角度看,在法律条文“奸”字里均将丈夫排除在外,这是几千年立法惯例。1979年刑法第139条的强奸罪定义与旧刑法强奸罪的主旨相同,新刑法亦然。表明立法者“自然地”沿续了刑法中的“丈夫豁免”的原则。
第三,刑事司法的实践也非常清楚地贯彻了“丈夫豁免”原则。
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须以强奸罪论处的情况,只包括认识错误、当众强奸、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等极端情形,一般意义上的丈夫强奸是豁免的。
二、西方一些主流社会已成功地走出“丈夫豁免”这一最后的维持野蛮性行为的黑暗阶段
最早取消丈夫豁免原则并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是美国,其动力源于1960年代崛起的女权运动。作为过渡的是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典曾倾向于将丈夫除外扩充到非婚同居,但最终承认在夫妻分居条件下的丈夫强奸罪。现在在美国,婚内强奸被起诉已无任何法律障碍。美国法律上实现由丈夫豁免到无豁免转换的办法有三种:(1)通过新的立法确定婚内强奸;(2)修改法律,消除丈夫豁免的规定;(3)根本否定有过丈夫豁免的法律。纽约上诉法院认为丈夫除外的法律是违宪的,不存在区分婚内强奸和非婚强奸的合理基础。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法律的州。
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目前都实现了对“丈夫豁免”这一长达数千年的陋习的革除,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等国家和地区也分别实现了这一历史性的转换,但这些变化只发生在司法领域、法律解释领域。
三、性权利的法理分析
主张丈夫豁免的理由主要有三:1、保护丈夫免受妻子可能的陷害;2、强奸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姻内的性关系均是合法的;3、在法理上,婚姻是双方同意的,由此同意使婚内的性行为具有合法性,即所谓“承诺论”。
确定婚内强奸的理由主要有三:1、婚姻的自然性质决定了婚内性暴力的非法性。婚姻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婚姻的自然基础是性爱而不是单纯的肉欲。性爱特点是行为人把自己“委身于”对方,而不是“霸占”对方。2、法律平等原则排除了婚内性暴力的合法性。人格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元价值之一,男女平等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无论在实证法上还是在伦理规则里都可找到充分的证据。建立在平等权之上的性权利排斥任何一方使用暴力以实现性“权利”的可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既然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平等的,那么,任何一方被迫屈从对方的意志都违反了平等原则,任何一方的强迫性行为都侵犯了他方同样的权利。法律不应该确认此种违反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宪法的“权利”。3、免受性强暴的自由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使人类免受暴力压迫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是“对抗暴力”的需要,它只有在惩罚暴力压迫等社会罪恶时才取得正当性。除非为了自卫,个人没有任何理由对他人施暴。所以,婚姻本身是野蛮性暴力的文明替代物,婚姻不允许有暴力。免受性暴力压迫是人的自然和绝对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因为理性人不会把自己永远地出卖给他人;即使一个人与他人签订了此类契约,现代法律也不予认可。
四、我国应立法取消“丈夫豁免权”
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人类对人的尊严的重视和妇女自主意识的增强,丈夫豁免正日益失去社会共识的支撑。即使从功利的角度来看,丈夫豁免立法的社会负效应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它助长了丈夫野蛮的性行为,从而降低了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增加了家庭内的暴力倾向,从而成为促使离婚率攀升的重要因素,成为激发家庭内伤害的重要因素。更为严重的是,它成为我国买卖妇女犯罪猖獗的重要诱因。
婚内强奸无论从比较法的角度,还是从法理权利分析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功利的角度看,均应“势在必惩”,但就我国现有的刑法,又缺乏“必惩”的依据。因此,应当尽快修改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将丈夫纳入强奸罪犯罪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有足够的道义责任实现这项刑法变革。是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