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如签订买卖合同、递件、完税、过户、领新证)、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四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前,不能再次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产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处理。争议解决后,应当向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协商、调解协议或者仲裁、司法机关裁决文书,由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资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管相关书面资料五年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结业的,应当将尚处保管期限内的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市国土房管局保管。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买卖当事人应当通过交易资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买卖当事人上网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第十九条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存量房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明示该存量房当次交易已完成,并撤下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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