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九条 房屋信息上网发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屋信息的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条 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网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的,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撤下房屋信息,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系统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期限、委托性质(是否独家委托);

  (六)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到签约服务点办理网上交易手续时,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根据网上公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达成交易的,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相关持证从业人员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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