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草案5大亮点解读
1.6升以上乘用车税负将调高
【背景】目前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居民收入增长很快,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据统计,2009年中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现在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基本达到了1.86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然而,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增长却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方面的制约。
【草案】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二)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排量 |
车船税 |
1.0升(含)以下 |
60-360元 |
1.0升-1.6升(含) |
360-660元 |
1.6升以上-2.0升(含) |
660-960元 |
2.0升以上-2.5升(含) |
960-1620元 |
2.5升以上-3.0升(含) |
1620-2460元 |
3.0升以上-4.0升(含) |
2460-3600元 |
4.0升以上 |
3600-5400元 |
新能源汽车有望减免税
【条例】现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
【草案】草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此外,为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