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草案5大亮点解读
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备受社会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首次提请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指出,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车船税是地方税,2009年共收入186.5亿元。
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背景】在中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17个税种皆以行政法规为依据。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内外统一适用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在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如征税范围偏窄、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够科学、税收调节作用不够有力、税收征管有待加强等问题。
【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制定车船税法,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车船税制十分必要。
拟扩大征税范围,不登记车船也纳税
【条例】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草案】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排气量拟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条例】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草案】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