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收件资料的通告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31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包括市辖十区,下同)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商品住房购房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同时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各复印1份。
(二)买房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在广州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买方为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还须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提供相关资料。
二、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纳入限购政策范围,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非网签合同的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二手住房买卖以房地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发布时间: 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