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问题

  访谈人: (市劳监支队)刘捍东支队长  2010-09-08  15:00-16:00

  黄女士 问:本人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在民政局法人登记)。

  1996年~1999年签订的是学院自定的劳动合同,2000年8月份开始至2009年8月份签订的都是学院自定的聘任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从1994年8月31日至2010年7月31日在广州一民办学院工作,聘任合同是从1996年8月1日起开始签订,至2006年7月31日,均每年一签(即从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

  2006年8月1日签了一份为期2年的聘任合同(即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但在2007年7月中旬,学院以国家新劳动法准备实施、员工要重新签订新的聘任合同为由,要求原一次性签了2年以上聘任合同的员工签了一份以员工名义向学院要求提前终止该合同的协议书(声明原聘任合同从2007年7月20日起即告终止)。当时,为了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聘任合同,被迫签了此份协议书。2007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并未离开过学院,还在继续工作,只不过8月份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医保等停止。

  2007年9月1日签了一份为期11个月的聘任合同(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2008年8月1日、2009年8月1日分别签了为期一年的聘任合同。

  2010年7月中旬,学院以聘任合同期满,不再与本人续签。

  学院以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算工龄只有3年,补偿本人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请问:1、学院2007年的恶意工龄清零做法是否合法?

  2、1994年至2010年的劳动关系是否连续计算?(本人在该学院连续工作了16年,期间并未离开过)

  3、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4、请问我究竟要到哪个部门申诉?  (2010-09-08 14:44:31)

  答:黄女士,您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可携有关资料到属地劳动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2010-09-08 15:20:20)

  邱建明 问:我在广州市高宝隆公司工作8年了,今年4月份住院了,公司没有一个领导问候,到6月份把我降职了,我现在不想做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2010-09-08 15:05:52)

  答:邱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建议您循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  (2010-09-08 15:41:03)

  徐生 问:本人在单位工作8年,每年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6月本人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单位签订了《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起至2010年6月止,另外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合同签订后,单位一直没有把合同交给本人,而且在2010年6月,单位单方终止了合同。本人可以要求单位与我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吗?其它补尝如何计算?谢谢。(2010-09-08 15:21:23)

  答:徐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您携带有关资料到属地劳动部门举报投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  (2010-09-08 15:47:05)

  陈庚明 问:我15岁 我进这间厂时,填表写的是16岁,我给了身份证给了人事部的人看,还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人事部,现在我辞急工,厂长说现在不准辞急工,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是现在规定不准辞急工,我就跟他说我是童工,他说我不早说,现在才说,他给我辞急工,但是要扣总工资的一半, 我进这间厂的时候,人事部的人只跟我说 保底860 多劳多得 做满三个月可以辞职。 他没说做满三个月要扣总工资的一半。 现在才跟我说是规定,请问有这个规定吗? 他们这样可不可以的? 这间有几个没满16岁 几个没满18岁的,用高薪骗别人进来,又不给辞工,要别人自动离职,我前2天就说辞工 他一拖再拖 如果我今天都没辞职成功 我这几个月的工资全没了 我主要是反映 有些厂都是这样维护厂的利益的,还有做满三个月 辞急工要扣总工资的一半吗? 像这种厂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呢?(2010-09-08 15:48:47)

  答:陈先生,您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议您携带有关资料向属地劳动部门举报投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2010-09-08 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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