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收养人收养在花都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态、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捡拾弃婴的经过情况,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区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供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根据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9月5日起,在花都区内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派出所)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派出所送交花都区儿童福利院抚养。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须无子女才能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登记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收养原因,被收养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况,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区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5、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6、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

  7、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法院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8、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生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9、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10、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11、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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