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丧失父母未满14周岁的孤儿
有子女的收养人在花都区收养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孤儿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等;被收养小孩成为孤儿的情况背景;收养人收养原因及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孤儿的出生证,户口簿;
3、孤儿的成长报告;
4、区以上医院出具的孤儿的身体检查证明;
5、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6、监护人为送养人提交的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儿的兄、姐的,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2)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3)监护人为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该证明由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
(4)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由人民法院出具。
7、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自然死亡于医疗机构内的由该机构出具;
(2)凡死于家中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4)宣告死亡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5)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国内公民(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收养花都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福利机构登记申请收养,经审核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受理的福利机构按照申请人申请先后顺序安排领养弃婴、儿童,试养3个月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须提供: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5、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6、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7、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8、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