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导语 一般情况下实行“从哪来回哪去”的政策,即退役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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