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全文+解读)

导语 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广州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具体政策及解读详见正文。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增城区(以下称“本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及高成长性的,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对上市成功的本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已上市的区外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本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本区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上市成功的本区企业,包括迁入本区且迁入满一年的上市企业,对其管理团队给予3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名单由企业确定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企业享受管理团队奖励时,应先获得本区企业上市补贴。

  第七条 对本区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上市培育:

  (一)建立区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按照上市、挂牌分类登记企业信息,有意愿上市、挂牌的企业申请并通过审核后统一纳入区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按季度报送上市情况,信息库根据实际情况保持动态调整,按照“五个一批”(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每年重点组织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的企业分类分阶段实行滚动培育。

  (二)根据企业上市需要,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银行、基金、咨询等中介机构,建立中介咨询机构信息库,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对接平台。

  第八条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以下扶持措施:

  (一)企业在筹备上市、挂牌过程中需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区发展改革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筹备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各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一企一策”,简化手续,努力为培育对象提供高效服务,合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九条 二次上市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对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补贴或奖励。

  第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扶持资金专项并纳入部门预算,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程序撤销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承诺其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在10个完整纳税年度内不得迁出本区,否则本区有权追回企业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同样也可享受省、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级部门认定企业上市不符合扶持政策或违反规定的,本区亦不准予补贴并有权追回企业前期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此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自2019年4月28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本区上市成功或挂牌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或迁入本区的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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