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导语 《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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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名称
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务、财政与税收、金融、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建筑经济、知识产权等9个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取得方式
初、中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等级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经济师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条件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综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 经济师标准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
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
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工作3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1项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4.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1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副高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3.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3.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
4.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绩显著,单位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资质认定,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5.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所在企业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本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著作公开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且至少1篇于核心期刊发表,每篇5000字以上。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并经2名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书面评鉴意见认为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2.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2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4篇以上。
(二)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市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5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七章 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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