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将于2016年4月10起实施,那么《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六条 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解释说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市环保局自接到有奖举报之日起15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时间起点应以举报人提供完备信息(即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日计算,例如:张某于2016年2月1日举报了甲公司经常于夜间10点后通过暗管偷排工业废水,但未提供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及相关证据材料,2月10日,张某再次举报,提供了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予以奖励。则张某的有奖举报时间为2月10日,而是否受理的告知时间应为2月24日前。
受理并不代表已符合奖励要求,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尚须经查证属实,并符合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才能予以奖励;受理审查通过的举报案件,如在承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要求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则撤销举报奖励资格。
第七条 市环保局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总额以3万元为限:
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3万元。
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万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500元。
解释说明:本条规定了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根据具体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定。例如,李某举报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作出了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奖举报条件,李某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则可获得3万元(30万元×10%)举报奖励,若该案件同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仍只获得3万元奖励;李某举报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作出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奖举报条件,李某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则可获得2万元(20万元×10%)举报奖励,若案件同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李某所获奖励应为3万元;李某举报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只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奖举报条件,李某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则可获得1万元举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解释说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每一宗有奖举报案件,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即为最先向市环保局提供完备举报信息的人,其中来访按照实际记录的时间为准,来信以信件邮戳日期为准,网络以提交的时间点为准;联名举报的,按一宗案件处理,奖金按联名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例如,赵某举报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先对丙公司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决定,其后又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的奖励应按照行政决定对应数额较高的为准,即奖金为2万元(20万元×10%);赵某举报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先对丙公司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决定,其后又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则案件的奖励应按照行政决定对应数额较高的为准,即奖金为1万元。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即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且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可以合并计算,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环保局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解释说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须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市环保局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同时向市环保局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材料)等有关材料的原件以及两份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
第二款规定了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材料)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到市环保局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市环保局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另行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恶意举报且严重干扰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释说明:市环保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若举报人恶意举报及虚假举报,并且严重干扰公务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解释说明:各区环保部门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条内容属建议性,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