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最新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新的核对办法新增了哪些规定?
第六章 核对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信息,并积极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开展调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对于没有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通道的部门,可通过专线网络或其他方式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家庭财产价格评估(认证)机制,对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价格(价值)评估。
第二十六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核对工作诚信信息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核对对象及相关单位在配合开展核对工作中的各项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诚信规则进行分类记录,规范管理。
核对对象或有关单位故意提交或协助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大客观事实足以影响核对结果的,应当将其行为纳入到核对工作诚信信息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市有关单位建立的个人及单位诚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核对数据研究、分析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数据库,开展对居民经济状况各项数据指标的分析、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取证、核实的工作规范以及信息共享、涉密保险等管理制度,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开展。
第二十九条 核对机构、委托部门等所有接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核对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核对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核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岗位管理、业务培训等制度,确保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核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申请人授权录入核对信息、提交核对申请或发起信息核对;
(二)篡改核对结果;
(三)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对对象信息;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原《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穗府办〔201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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